(2017)冀108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195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吕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债务人张某某、吕某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88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吕某某均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被告张某某、吕某某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人民币共计38800元。2016年5月1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最迟于2016年9月15日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吕某某从原告杨某某手中借款人民币388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吕某某应全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38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被告张某某、吕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