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玉昆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695号罪犯高玉昆,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玉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高玉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玉昆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5月2日(系减刑公示当天),罪犯高玉昆在劳动期间,因对同犯李某心怀怨恨便对其拳打脚踢,后被值班民警等人及时制止。鉴于罪犯高玉昆违反监规纪律,被监区处以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溧阳监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建议对罪犯高玉昆撤销减刑的函”,认为罪犯高玉昆在本院减刑公示当天,无视监规纪律,行凶殴打他犯,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在监区造成恶劣影响,建议对罪犯高玉昆不予裁定减刑。2017年5月4日,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高玉昆在法院审理期间,严重违反监规,被监狱给予警告处分,建议对罪犯高玉昆裁定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高玉昆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在本院拟裁定减刑公示当天违反监规监纪,殴打他人,扰乱监管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昆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