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乃虎与张吉荣、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虎,张吉荣,王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655号原告:刘乃虎,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双坪上村0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榆,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荣,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38号。被告:王富林,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38号。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富林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2016年7月1日起到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张吉荣、王富林夫妻二人因生意周转需要,以位于离石区马茂庄的一套三层楼房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原告于2016年7月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600000元,二被告借款后未能归还本息。2017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日期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7月1日止,利息分为6期,按月付息,每期12000元,并约定前期利息另付。二被告在签订合同后,一直不予支付原告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张吉荣辩称,资金紧张,本来应该早点归还,到现在本息未给。被告王富林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刘乃虎现金陆拾万整(600000.00),二被告均在借条中签字。2016年7月2日,原告刘乃虎通过银行向张吉荣的账户转账支付60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借款月利率为2分。二被告将位于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修建的三间四层房屋手续交付原告刘乃虎,为上述贷款抵押,但并未办理他项登记。借款后本金利息均未归还。就上述借款,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重新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吉荣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按月付息,每期12000元。同日,被告王富林书写共同还款声明,承诺愿意以夫妻名义与张吉荣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后,二被告本息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16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刘乃虎借款600000元的事实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约定的月利率2分符合法律规定,约定有效。二被告于2016年7月2日借款后本息未归还。2017年1月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为夫妻,且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归还责任。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从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即2016年7月2日起计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二被告张吉荣、王富林共同归还原告刘乃虎借款本金600000元,并从2016年7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计508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