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宝龙与被执行人马宝华、河北宝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宝龙,马宝华,河北宝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左宝龙,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宝华,河北宝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河北宝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工业园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宝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左宝龙与被执行人马宝华、河北宝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528号民调解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528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