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512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龙扬大酒店二楼217室)。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丁华平,男,1987年11月13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