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梁杰、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梁杰,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负责人栾振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虎林市。被告梁杰,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荣,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被告李艳玲,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虎林市。被告王国亮,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被告杨雪娟,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梁杰、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才全、被告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梁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梁杰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的所有利息及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为止,同时要求被告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栾忠友(现已死亡)、梁杰系虎林市虎头镇农户,2016年栾忠友、梁杰因种地需要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与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共同组成联保小组,于2016年2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元,期限12个月(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6日),年利率10.5%,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以没钱理由拖欠,故诉至法院。被告梁杰辩称:被告梁杰的丈夫栾忠友在金融机构贷款属实,但这组贷款按照原告的要求分别开立账户存入530元,其中500元为保费,30元为办卡的费用,由于原告未给被告办理保险,只收取了保费,被告认为过错责任在原告,如果原告为其办理的话,完全可以规避被告梁杰夫妇这组200000元贷款,并由保险公司承担200000元本金的给付义务,因此作为本案的被告,不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这组贷款王国亮、李现荣均缴纳了500元保费,贷款的金融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明确告知先办理保险,而该保险是由邮储银行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而代办的,过失责任在原告。另外本案的李现荣、王国亮不应对本案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被告梁杰丈夫去世,其配偶也不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辩称:这笔借款不应还,因为已经交了保险费。当时一起交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债务人栾忠友(现已死亡)与梁杰系夫妻关系,2016年栾忠友、梁杰因种地需要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与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共同组成联保小组,于2016年2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000元,期限12个月(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6日),年利率10.5%,同时约定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偿还贷款本息。债务人栾忠友针对此贷款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贷款逾期后,五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五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并互相��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五被告辩其已交纳保险不承担还款及保证义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梁杰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自愿为栾忠友、梁杰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梁杰、李现荣、李艳玲、王国亮、杨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海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