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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翁昌举翁光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翁光宏,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綦江有限公司,翁昌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80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告:翁光宏,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綦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开发区二级车站内。法定代表人:陈志中。被告:翁昌举,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翁光宏、重庆汽车运输集团綦江有限公司、翁昌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