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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红霞、冯满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霞,冯满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5民特6号申请人:张红霞,女,1959年5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冯满河,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代理人:冯翼(系冯满河儿子),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张红霞申请认定冯满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红霞称:被申请人2012年9月6日,因脑梗死、××,2型××、肺部感染,经在人民医院治疗,最终瘫痪,无语言表达能力、无肢体表达能力,为方便今后处理事务,特申请认定冯满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冯翼称:我母亲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冯满河,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豫棉市场路5号楼1层19号。申请人张红霞系被申请人冯满河的妻子。申请人提供了安阳市人民医院2012年9月住院病历,显示冯满河主要诊断脑梗死,××,××、肺部感染,但未根据本院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冯满河目前的真实现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红霞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