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庆民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民,曾用名:杨麻崩,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家住:云南省陇川县。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杨庆民饮酒后驾驶红色三菱牌小型轿车载段某由瑞丽市醉美娱乐会所驶出,沿瑞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驶至瑞江路3号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庆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告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庆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庆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岩健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