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冰与刘涛、单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冰,刘涛,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59号原告姜冰,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刘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单良,男,35岁,汉族,个体。原告姜冰与被告刘涛、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信息与被告送达地址不符,原告又未提供被告详细住所信息,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春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