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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冰与刘涛、单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冰,刘涛,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59号原告姜冰,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刘涛,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单良,男,35岁,汉族,个体。原告姜冰与被告刘涛、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信息与被告送达地址不符,原告又未提供被告详细住所信息,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春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