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因盗窃于2016年3月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指控: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南街道等地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鸭蛋、鹅、哈密瓜、大米等财物。分别是:1、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吕某在临安市锦南街道上畔村余家坞被害人罗某的养殖场,窃得鸭蛋2个,后被追回。2、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吕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上畔村余家坞被害人罗某的养殖场,窃得鹅1只。3、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吕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路菜场门口,窃得被害人龚某放于某车上的价值人民币70余元的哈密瓜4个。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赔偿被害人龚某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4、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吕某在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路菜场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放于电动车上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大米2袋,案发后已被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谷敏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