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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南食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南食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胶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952105288。法定代表人:赵中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雷,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南食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委党校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4874222-2。法定代表人:王亚波。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淮南食锦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凤)食药监食经罚[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凤)食药监食经罚[2016]84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凤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凤)食药监食经罚[2016]84号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建贵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