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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宝腾投资中心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赵洪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腾投资中心,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赵洪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382号原告上海宝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许正伟。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发。被告赵洪发,男,1968年9月3日生,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上海宝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赵洪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宝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等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编号为HNYGDL—2的《担保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利率18%/年,被告赵洪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当日,2014年4月28日原告将合同约定款项人民币1000万通过银行转账汇入阳光公司账户内。借款期限6个月,自出借资金实际进入确定的资金账户起算。还款期限届满,阳光公司出现违约,没有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担保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替阳光公司分期偿还了合同约定的90%连带保证范围内的900万元的借款本金,合同约定的10%一般保证项下的100万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本金100万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5万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赵洪发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民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案应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陈 唯审判员 郑宏辉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