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王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高静,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会英,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静与王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3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高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王会英名下可以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将王会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王会英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且目前下落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