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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矫玉芹与吴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玉芹,吴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28号原告:矫玉芹,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晓晨,系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新,男,汉族,农民。原告矫玉芹与被告吴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玉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