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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济南佳园市场庆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唐营村。法定代表人:刘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马坊村。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佳园市场庆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佳园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南区********号。经营者:张铁墩,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上诉人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南佳园市场庆理木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山东如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