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7号案外人曹广平,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东都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东风社区*组**号。被执行人黄伟,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吉运花园*栋**楼。本院在执行李春明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广平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广平称,我院执行的坐落于同江市东都新城小区18号楼1单元901室属案外人所有。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同江市东都新城小区,被执行人黄伟承包该小区建设工程。开发单位因无资金给付工资款,用该小区楼房抵被执行人黄伟工程款,并将抵债的楼房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伟名下。因被执行人黄伟欠案外人材料款,用此楼房抵偿所欠材料款。被执行人黄伟将该楼房的预告登记证交付给案外人,并协助案外人到开发单位办理了入住手续,开发单位为案外人出具了购楼合同、收据,并将楼房交付给案外人。案外人缴纳了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并进行了装修。因开发单位未缴纳不动产税,案外人未办理产权证。本院查明,异议的房屋坐落于同江市东风新春街东都新城18号楼1单元901室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产籍号:1-0103-416-010901),该房屋由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执行人黄伟承包该小区建设工程。开发单位用该房屋抵被执行人黄伟工程款,并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伟名下。2014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黄伟欠案外人材料款,双方签订协议书用该房屋抵偿所欠材料款。开发单位为案外人出具了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据。本院认为,异议房屋系开发单位抵偿被执行人黄伟工程款,被执行人黄伟用此房屋抵偿所欠案外人材料款,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坐落于同江市东风新春街东都新城18号楼1单元901室建筑面积89.87平方米房屋(产籍号:1-0103-416-010901)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梁传斌审判员 姜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