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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继双、孔令全与孙元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双,孔令全,孙元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549号原告:李继双,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孔令全,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孙元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李继双、孔令全与被告孙元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双、孔令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继双、孔令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原告李继双、孔令全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