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艺远与阙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艺远,阙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2163号原告:林艺远,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阙嘉荣,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华安县,现住龙文区。原告林艺远与被告阙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艺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阙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艺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阙嘉荣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诉讼过程中,林艺远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阙嘉荣偿还借款556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阙嘉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林艺远借款12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诉讼中,阙嘉荣已偿还借款64400元,故请求判如所诉。阙嘉荣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阙嘉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出具借条向林艺远借款12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诉讼中,阙嘉荣已偿还借款64400元,尚欠借款55600元。阙嘉荣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林艺远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阙嘉荣向林艺远借款的事实,有阙嘉荣出具借条为证,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林艺远请求阙嘉荣偿还借款55600元,应予支持。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林艺远要求阙嘉荣支付利息,可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阙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阙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艺远借款55600元及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林艺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阙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羡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