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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行赔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啸蝶与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啸蝶,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赔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啸蝶,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继纲,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雅静,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红,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啸蝶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发改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赔终5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2015年10月24日,陈啸蝶向宝山发改委邮寄一份信访件,要求宝山发改委对其此前向陈啸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被复议机关撤销事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8元,并根据《公务员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16年1月12日,宝山发改委作出宝发改信答字[2016]第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答复陈啸蝶:该机关工作人员是正常履职,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的情形。如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该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申请信访复查。2016年2月19日,市发改委作出沪发改信访复查(2016)第003号信访复查意见,认为宝山发改委未告知陈啸蝶可以选择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处理意见存在遗漏为由,决定撤销前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2016年5月27日,陈啸蝶向宝山发改委邮寄一份信件,以其向市发改委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支付了成本,该成本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为由,要求宝山发改委赔偿其向市发改委提出信访复查申请所支出的材料打印复制费30元,邮寄费9元,本次提起赔偿申请的费用包括材料打印费30元,邮寄费9元,共计78元。宝山发改委于2016年5月30日告知陈啸蝶不予赔偿。陈啸蝶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宝山发改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支付的成本共计278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宝山发改委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陈啸蝶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更未侵犯陈啸蝶的财产权。陈啸蝶因不服该处理意见而提出信访复查,进而申请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支出的各项费用均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陈啸蝶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啸蝶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啸蝶申请再审称,宝山发改委信访处理的行为对其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其诉请所列事项均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应予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宝山发改委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陈啸蝶提出的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宝山发改委所作信访处理意见虽被撤销,但并未侵犯陈啸蝶的合法权益;陈啸蝶诉请的损失并非宝山发改委所作答复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陈啸蝶申请再审认为宝山发改委信访处理的行为对其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其诉请所列事项均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应予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啸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啸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