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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二车间主任,住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4月1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河北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河北省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隆县院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9日21时许,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二车间氯化工段4#水解釜岗位操作工违章作业发生爆炸起火,造成操作工陈某某、马某某、魏某某、苏某某死亡,班长耿某某、保全工王某甲重伤二级,保全工段某某轻伤二级。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工二车间主任,未对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21时许,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二车间氯化工段4#水解釜岗位操作工违章作业发生爆炸起火,造成操作工陈某某、马某某、魏某某、苏某某死亡,班长耿某某、保全工王某甲重伤二级,保全工段某某轻伤二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水解岗位工违章作业对4#水解釜加热过快,釜内物料爆沸,大量的甲醇、氯甲烷、氯化氢、水蒸汽等气体产生,造成釜内压力急剧升高,导致釜内物料全部喷出,将水解釜上封头及附带的电机、减速机等冲起,撞击车间三层钢筋砼构件产生火花,甲醇、氯甲烷等被引燃,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并引发次生火灾。被告人王某某为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工二车间主任,未对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配合调查;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对死者陈某某、马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的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对伤者耿某某、王某甲、段某某进行救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9日9时20分左右,我当时在氧化二车间巡视,刚走出车间门口就听见一声爆炸声,回头一看车间的水解岗着火了,就赶紧喊值班经理李某甲,我们去现场用消防车救火,火有十多分钟扑灭了。发现水解岗位上两个人趴在地上,工作服烧坏了,主要是后背,头发已经烧焦了,肉露的地方看着特别肿,脸已经看不出是谁了。我就用床单子和被子裹上抬到西大门口,先把抬出的两个人拉走抢救了。然后连续找到两个人,救护车看看后来抬出的两个人,说人已经不行了,就没往医院拉,然后就打110报警,4月10日上午9点知道马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魏某某死了,氧化车间班长耿某某,维修工王某甲,段某某受伤了。发生事故之前我巡视过,没有发现有什么违规的行为,每个工人上岗之前都要经过三级培训,就是公司、车间、班组培训。公司的水解釜没有电脑监控和控制模版,都是人为操作,操作工现场观察水解釜的运转水温和压力,每一个生产工序有一个温度规定,由工人依据操作规程而定,每个斧都有一个U型差剂和压力表,每半个小时记录一次,出事那天的烧没有了。二、证人证言。1、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公司总经理。2016年4月9日晚上9点多,接到公司的电话说着火了。后来李某甲告诉我,公司启动了环保、消防紧急预案,火已经扑灭。大概是2016年4月10日一点多我到公司,就是氧化工段四号水解釜着火了。2、李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9点15分,在公司值班室听见从氧化工段传来碰的一声,就有人喊着火了,化一车间的西门口有一男一女身上带着火就跑出来了,看见车间一二三层都是火,我赶紧灭火,叫工人报警,跑出门口时看到北边躺着一个人,烧的很严重,赶紧打120电话。后来又在4号水解釜旁边发现一个烧焦的人。最后我知道抢救的一共是5个人,有两个没有抢救过来,3个抢救过来了。事后经过查看,着火点位置是氧化工段,化一,化二车间四号水解釜二层半处,初步分析是四号水解釜内的水解物料,被烧伤的职工是负责查看水解釜的温度,压力表记录。3、贾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22时,我在平谷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公司出事故了,大约23时我就到公司了,看到第四个水解釜被烧了,后来知道氧化工段4号因罐体和罐盖交接处泄气,造成员工死亡和住医院治疗。4、段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9时多,突然车间二层水解平台9号至12号着火了,我待的地方紧挨着10号水解釜。苏某某和魏某某当时他俩正在9号和12号范围干活,当时还有两个车间操作工,他俩负责操作水解釜紧挨着11号、12号。我的脸被烧了,跑到洗手间洗脸。后来就把我拉到县医院治不了,连夜把我拉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了。5、王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多,我当时正蹲在车间的11和12号水解釜之间安螺丝紧管道,眼前一片红,脑袋翁一下,赶紧跑,身上背后衣服已经烧没有了。之后就把我拉到县医院,后又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这次事故造成四名工人死亡,我被烧伤。6、耿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我带领着段某某和王某甲按照车间主任的安排负责维修管道。我们是在二层水解平台上操作,操作工苏某某和魏某某在9号至12号水解釜工作。我在接管道的垫,眼前一片红,同时听到嘭的一声,就趴在地上了。站起来就往外跑,然后眼前一片黑,怎么去医院的我都不知道了。7、崔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约9时15分,我在岗位三层听到一声闷响,声音不大,然后看到西边三层着火了,是水解釜的方向。跑下楼去开始用水袋灭火,知道陈某某和马某某被烧死了,具体死伤几个我也不清楚。8、崔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大约9点10分,在我的岗位听到水解釜传来一声响,水解釜着火了。大约20多分钟火就灭了,后来听说陈某某和马某某被烧死了。9、张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多听到东边嘭的一声,着火了,我吓的当时就犯心脏病了。10、张某戊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多,我正在二层水解釜岗位工作,就听到嘭的一声,发现二层水解釜东侧起火了,大约20多分钟火就灭了。后来知道烧死四个员工魏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受伤严重的是耿某某、王某甲、段某某,我伤的比较轻。11、段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上夜班,我在化一车间二楼操作1号氧化水解反应釜,马某某和陈某某负责操作我对面的3号和4号水解反应釜,晚上9点20分左右,我发现2号反应釜的压力表显示压力有些偏高,压差检测计里的水出来了,我就赶紧把阀门给关了。我就叫保全工,等着李某丁检修,我刚到反应釜前,就听见对面咚的一声闷响,瞬间就着火了。墙对面马某某和陈某某那边火很大,我就跑楼下去了,到楼下看见有好多人在灭火,后来才知道魏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死了。12、余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9点10分左右,我和陈某乙正在岗位工作,然后听到水解釜方向传来一声闷响,房顶上彩钢石棉瓦被揭开了,我们赶紧跑出去了,大概十几分钟火就灭了。在水解釜岗位发现4名尸体,有马某某、陈某某。13、李某丁证言证实:那天晚上九点多,1号罐的操作工段某甲喊我,说压差计窜了,我刚要起身去检查原因,就听见3、4、号罐砰的一声,同时就着火了,就拿灭火器灭火去了,大概20多分钟火就灭了。后来发现9、10号罐附近有人,他们把人抬出来,救护车就给拉走了。14、刘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多,我当时在氧化工段外面工作,就听见嘭的一声,然后就看见氧化工段着火了。火窜到房顶了,我就把阀门关了,过了20多分钟火就灭了,后来发现死了4个员工,伤了三个员工。15、陈某戊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多,我到升华岗位问问他们什么时候完活,正说着,就听见嘭的一声,我知道这是爆炸了。就赶紧往外跑,我们主任叫赶紧数人,我一数缺陈某某和马某某,后来在二层四号水解釜旁边发现陈某某和马某某,当时已经死了,还有两名员工受伤了,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16、王某丁证言证实:大概晚上九点多,我在车间三层工作,就听见二号车间一声响,紧接着就看见车间着火了,当时我就跑,跑出来发现有一些人没有跑出来,过一会找出俩个人,被120拉走了,张某丁和张某戊犯心脏病了。领导们安排我和刘某戊将他们送到县医院,之后我就不知道了。17、胡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9时20分左右,我看见厂区着火了,里面停电了,冒着黑烟,现场有刺鼻的味道,我过去帮忙灭火。大约十多分钟火就灭了。我看见化二4号水解釜边上有两个员工,烧的黑乎乎的,后来发现还有一个,听说送医院有三个重伤,两个轻伤,我看到电机掉在三层地面上了,正常电机是在三层的设备上。18、付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9点15分左右,听到一声闷响,后来我就看见房盖掀起来了,我就把我管的设备关了,没有停完,就断电了。我看见车间主任点名字,我看他的手烧脱皮了,后来就抬出俩人来,还有两个保全工也受伤了,脸烧坏了衣服也烧没有了。大概到23点又找到一个人,别的我就不知道了。19、张某己证言证实:当天晚上9点多我回到办公室,就听到厂房里一声闷响,就看见氧化的房盖掀起来了。火就着起来了,我们班的几个人就开始救火,我看见水解釜地上还有泄漏出来的物质,就看见水解釜的罐盖位置已经开口了。20、何某甲证言证实:晚上九点多,我突然听见一声闷响,看见氧化车间房顶蹿火了,当时救火,看见有人抬东西,他们说是受伤的工人,后来在水解釜之间找到两个人,听说死了四个工人,受伤三个人。21、刘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十左右,我听见一声闷响,看见氧化车间房顶靠东侧有一小块着火了,就赶紧开消防车去灭火,大概灭了20多分钟就灭了。在车间二层4号罐边上抬出一个人,后来在二层9号罐后发现一个人,火灭后,我发现二层水解釜平台从东边数第四个罐子的盖子和罐体之间有一个大窟窿。22、唐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十点二十分左右,当班的胡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氧化工段出事了,他说死了四个人。我就赶紧从平谷赶到厂子,出事的氧化工段已经锁了,受伤的人已经上医院了。后来胡某甲说九点多着火了,十多分钟就把火灭了,具体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23、高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厂子着火了,有人员伤亡。当时我在氧化房上班,氧化房离发生着火的地方有几百米远,大概在九点十分到九点二十分之间,我看见氧化车间房顶有火光。着火后我也没有听见什么响声。我没有参加救火,因为氧化房不能离开人,我们三个都没有去救火。24、李某丁证言证实:当时是晚上9点多左右,我去厕所,刚进厕所就听见一声比砸玻璃的声稍大些的响声,就听见有人喊着火了,救火,车间的工人都在灭火,班长耿某某和维修工段某某、王某甲都被烧伤了,火灭后,在车间抬出四个人来,我都不认识是谁了,都烧焦了,有两个已经烧死了。有两个送医院了。后来听说送医院的人也没有抢救过来,都死了。之后听说是氧化二车间挨着我们车间的反应釜爆炸引起的火灾。25、郑某丁证言证实:大约晚上9点多,当时我正走到2号釜下边的位置,就听见甲基4号釜传来一声巨响,我看见4号釜爆炸一个火球,后车间就着火了。男的救火,车间有消防栓,大概十多分钟车间的火就灭了。连死带伤的一共是七个人,有我们班上陈某某、马某某,另外五个都是谁就不清楚了。26、贾纯明证言证实:大概是晚上9点20左右,我刚进车间门口就听见一声巨响,我看是氧化二车间着火了,当时二层还有4号水解釜都着火了。我就去救火了。我看见王某甲背后着着火往外跑,还有一个是耿某某吧,也都是火。大概二十分钟就把火灭了,然后由东向往西数第四个水解釜旁边发现两个人,当时我都记不清楚了都烧焦了。后来听说抬出来的两个人都死了。有两个送医院去了。27、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九点十分左右,我当时在氧化工段三层工作,就听见嘭的一声。然后就看见氧化工段二层着火了,接着就开始救火了。28、胡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21时27分我急诊科接到天利海呼救电话,说发生爆炸,烧伤数人,到了现场发现一名员工已经死亡了。没有拉回医院,其他几名伤员拉医院来抢救了。到医院已后,发现伤者已经死亡了还有三名伤情挺严重的,经我们紧急处置后转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了。另外两名伤情较轻的在我们医院治疗已经出院了,后来听说我们在厂子走了以后,厂子发现一名已经烧伤死亡员工,死亡的都是因爆炸着火烧的。张某丙和张某戊都是因呼入性有害气体造成的,在医院已经出院了。在北京治疗的有段某某、耿某某、王某甲。到医院死亡的有马某某、魏某某当时已经完全烧焦了。我别的也没敢问。29、佟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9日晚上十一点左右,我们殡仪馆接到县安监局的电话说天利海香精香料公司发生爆炸,意外死了两名工人,让把尸体拉回来,后来我们就将尸体拉回殡仪馆了。30、王某庚证言证实:2000年天利海香精香料公司改制后到现在,我就一直是公司的董事长及公司法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后由我姑爷王某乙一直经营管理。出事的第二天,我就把这次有关事故处理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王某乙了,由王某乙代表我全权处理这次事故的后续工作。31、李某庚证言证实:2011年至今我一直是公司技术部主任,负责车间技术,环保工作。2016年4月9日,4号水解釜运转的操作情况,有一张记录表出事后专家组调查时拿走了,上面记载着4号水解釜对应的时间运转情况,和温度操作的情况。当时4号水解釜还没有出事,所以记录表上就没有操作者的签名。三、鉴定意见。1、采集笔录、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对涉案四名死者血液采集并做DNA检测鉴定情况。2、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系生前烧死,耿某某、王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4月9日23时40分,兴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情况。王淑春辨认出死者苏某某,丛铁军辨认出死者马某某。五、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兴隆县公安局2016年4月9日接到报警,同日受理。2016年4月10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基本信息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9日23时9分向兴隆县公安局电话报警称天利海公司车间着火,兴隆县公安局出警处置完毕后通知王某某到兴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询问,4月10日23时许将王某某刑事拘留。4、户籍证明证实:魏某某,陈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的户籍信息情况。5、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9”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以及移送承德市公安局的文件。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审核意见、生产操作规程、会议纪要、培训记录证实: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会议纪要、培训记录情况。被告人王某某提交的承诺书、收条、工亡补偿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书、分割协议证实: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已经赔偿了死者陈某某、马某某、魏某某、苏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兴隆县天利海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化工二车间主任应对车间生产安全负责,但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对转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本车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不到位,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伤者给予治疗,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管长民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人民陪审员  蔡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浩附页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