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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丰凯运输有限公司诉湖南省禄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丰凯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禄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凯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禄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丰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禄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租赁款300960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7480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4535元,以上共计3157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禄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57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