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983号原告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南村鞋山。经营者李凤林。委托代理人周向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珏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撤回对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0元,由锡山区瑞景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