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代威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873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男,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涛,山东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华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女,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代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女,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高松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女,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代威,男,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女,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女,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及代威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907元,减半收取142454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