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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勇、叶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叶波,叶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76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叶波,男,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申请执行人:叶舟,男,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叶波、叶舟的银行存款32.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