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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俊仪与崔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仪,崔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仪,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崔剑,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俊仪与被执行人崔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9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王 明 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泽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