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舒军华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军华,仙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初1号原告舒军华,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仙桃市。委托代理人许先安,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三伏潭镇。系舒军华之母。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吴志高,该局副政委。分管该局法制工作。委托代理人樊洪波,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利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2017年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舒军华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军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军华负担。审 判 长 许立坤审 判 员 王建亮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