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永刚与司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刚,司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22号原告:唐永刚,男,1977年7月10日,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立佳,男,1983年12月20日,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唐永刚与被告司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永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唐永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