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他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涛申请执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宋炜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7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丛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炜,男,汉族,住郑州市。陈涛申请执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宋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办案需要,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平执指字第10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办理。由于叶县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将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涛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陈涛申请执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宋炜一案[(2013)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提级至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慧宝审 判 员 李 明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