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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荣、崔小玲与袁增奇、孟美莲、孟飞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崔小玲,袁增奇,孟美莲,孟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何荣,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申请执行人:崔小玲,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袁增奇,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孟美莲,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孟飞荣,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本院在执行何荣、崔小玲与袁增奇、孟美莲、孟飞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5723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袁增奇、孟美莲、孟飞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增奇、孟美莲、孟飞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荣、崔小玲书面同意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