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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新全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全,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全,男。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新全与被执行人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陕劳仲案字【2013】2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新全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5819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陕劳仲案字【2013】276号裁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3】276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