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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临城县西竖加油站与韩峰、路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西竖加油站,韩峰,路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68号原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负责人赵志华,系业主。住所地:临城县西竖镇西竖村。被告韩峰,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现住临城县。被告路常国,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临城县人,现在河北省隆尧。原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与被告韩峰、路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西竖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