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利苹与李朝霞、东莞市迪通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2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霞,女。被申请人刘利苹,女。原保全被申请人东莞市迪通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凌屋村对面海创兴南路创兴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城申请人刘利苹与被申请人李朝霞、东莞市迪通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李朝霞驾驶的肇事车辆粤S6PZ**小车。李朝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1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依法扣押李朝霞驾驶的肇事车辆粤S6PZ**小车后,鉴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朝霞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扩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粤S6PZ**小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