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兴佳煤炭有限公司与榆树市福安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兴佳煤炭有限公司,榆树市福安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兴佳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韩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树市福安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兴佳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福安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树市福安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共给付现金21179.62元(包含煤款19520.6元、利息780.82元、诉讼费307元、迟延履行金256.2元、执行费31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兴佳煤炭有限公司,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