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9号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东上卫村。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王庄乡。法定代表人:白红钧,该公司董事长。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翼城县创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临汾市,为了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