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涛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452号原告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55408718-7。法定代表人夏杰。委托代理人付东,重庆歌乐(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被告黄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8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2元,由重庆同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