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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5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河大厦1408-1413号、1417号。法定代表人张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与二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0元减半收取39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占林审判员  靳 雷审判员  何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晓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