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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忠福与王国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福,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忠福,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福与被执行人王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国成名下银行存款23800.00元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