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振荣与刘成、石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荣,刘成,石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民初804号原告李振荣,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少鸿,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告石海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系刘成妻子原告李振荣诉被告刘成、石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德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荣及委托代理人颜济平、黄少鸿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石海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成、石海燕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李振荣;2、被告石海燕对被告刘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成、石海燕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刘成向原告李振荣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据一张《借条》。签订《借条》当天原告李振荣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给付了100000元被告刘成。后来原告李振荣多次催还借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刘成仍不归还借款,企图逃避债务,同时还造成原告李振荣逾期利息经济损失。被告刘成、石海燕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成所借原告李振荣100000元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石海燕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李振荣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成、石海燕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刘成、石海燕不到庭,也不提供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0日被告刘成向原告李振荣借款1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据一张《借条》,该借条上既没有约定计付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当天原告李振荣便通过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帐号转帐给被告刘成100000元。事后经原告李振荣多次追讨还款,但被告刘成均以没钱为由分文未还。为此原告李振荣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又查明,被告刘成、石海燕之间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成向原告李振荣所的借款100000元是在刘成、石海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所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刘成为了家庭生产经营而向原告李振荣借款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刘成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告刘成的妻子被告石海燕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李振荣请求判令被告刘成、石海燕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石海燕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李振荣。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刘成、石海燕负担。上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德海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丰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