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玉清、米秀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清,米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清,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米秀丽,女,汉族,1970年5月25日生,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杨玉清申请米秀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冀0731民初15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米秀丽应履行9900元,已执行597.5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玉刚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白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巍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