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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李艳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李艳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艳,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被上诉人李艳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3日7时许,李艳艳的驾驶员范东福驾驶本案事故车辆豫N×××××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殷楼新村时,撞在路北侧树上,造成豫N×××××号轿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本案事故经虞城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认定范东福对该车损自负。经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李艳艳车辆损失94361元,李艳艳支付评估费1500元。另查明,豫N×××××号小型轿车车辆的所有人为李艳艳,李艳艳为事故车辆豫N×××××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209024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李艳艳与人寿财险商丘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范东福作为豫N×××××号小型轿车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在上述事故发生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N×××××号轿车损失,李艳艳作为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对已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享有保险利益,即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李艳艳请求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合法有据。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违约责任。李艳艳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限额209024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艳艳请求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给付保险金94361元,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李艳艳所支付的车辆损失评估费15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李艳艳要求给付,该院予以支持,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辩称的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承担。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人寿财险商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李艳艳保险金94361元(户名:李艳艳,开户行:农业银行虞城县支行木兰分理处,账号:62×××72)。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艳艳负担50元,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负担1100元,评估费1500元,由人寿财险商丘公司负担。人寿财险商丘公司上诉称,1.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未经上诉人定损,被上诉人即自行维修,涉嫌故意骗保。2.上诉人没有参与事故车辆定损和维修,原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程序违法。3.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李艳艳答辩称,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是经由原审法院对外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被保险车辆车损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的商大正估字【2017】003号价格评估报告,系由原审法院对外委托,经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市场调查,考虑标的物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后作出,该鉴定结论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虽主张其未参与车辆定损与维修,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理赔依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公安机关未对本案事故涉嫌保险诈骗作出认定,上诉人主张李艳艳涉嫌骗保,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不大,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亦在原审庭审笔录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其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人寿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