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秀霞、王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霞,王苗苗,翟纯花,张峰,柏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秀霞,女,1976年7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苗苗,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无业,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翟纯花,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无业,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张峰,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个体,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人,现住。被执行人:柏建国,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黄秀霞与王苗苗、翟纯花、张峰、柏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