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万新与陈学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新,陈学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3民初204号原告:罗万新,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学撑,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原告罗万新与被告陈学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撑,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万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劳务欠款4250元,欠款利息765元(按2分计算),合计501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罗万新为被告陈学撑在金珠拉小区拆除阁楼一层,每平米5元,总计850平米,累计4250元的拆除工程。原告多次索要该款无果,故提起诉讼并提供被告所写欠条为证。被告陈学撑辩称,2016年8月8日我和张泽锋两人共欠罗万新42**元拆楼工资,但是罗万新告我本人为被告,我不能接受,因为这工资是给金珠拉工地佟小锋干的,佟小锋欠我们工资,所以给不了原告,我们给罗万新写的欠条是等法院把佟小锋案件款给我们了,我们再把钱给罗万新。并要求追加张泽锋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被告陈学撑追加张泽锋为被告的申请,因张泽锋不适本案适格主体,不予追加,其在欠条上的备注只是还款计划说明,不是实际欠款人。原告罗万新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部分,未约定资金占用期间及逾期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本院只支持6%的利息。被告陈学撑拖欠原告罗万新劳务款不付,失去诚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学撑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万新劳务款4250元,利息191.25元(4250元×6%÷12×9个月),合计4441.25元。通过本院履行。二、驳回原告罗万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学撑负担,于三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耐日木达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