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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名露、史军与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名露,史军,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异38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名露,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史军,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85842-9,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放,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4992-6,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8827-6,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5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3422-X,住所地连云港是新浦区巨龙街海连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胥卫明,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异议人张名露诉史军申请执行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胥卫明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张名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名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名露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陈昊阳人民陪审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