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957号原告: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08986260XT法定代表人:罗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屹、周智来,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龙池镇滨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97867911F法定代表人:胡学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坤山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久安矿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宏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世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