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谋福与被执行人吴章泉、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谋福,吴章泉,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刘谋福,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吴章泉,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本院在执行刘谋福与吴章泉、邵阳市林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