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厚勋、黄庆华等与武汉幸会福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勋,黄庆华,孙火安,孙婷婷,孙强强,孙伟伟,武汉幸会福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275号原告:李厚勋,男,193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原告:黄庆华,女,193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孙火安,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孙婷婷,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孙强强,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孙伟伟,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上述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锋,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会,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幸会福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厚勋、原告黄庆华、原告孙火安、原告孙婷婷、原告孙强强、原告孙伟伟与被告武汉幸会福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须以另案被告人李钰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