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112号被告人杨x,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凤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6年5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张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间,被告人杨x利用在北京凤凰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办订购机票的职务便利,虚构从航空公司订购机票的事实,并伪造订购机票确认件及支出凭单,将机票款从其公司经理孙某的农行账号转入其名下的农行账户,先后9次侵占公司财务共计人民币96290元后逃匿。2016年4月1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x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x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庭审中,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有银行卡查询情况,被害单位提供的被告人伪造的机票手续,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报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信息,被告人主体信息,证人刘某1、倪某、邢某1证言,被害人孙某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退赔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杨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娇华审 判 员 白 莹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