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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崔宏伟、王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崔宏伟,王可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71号原告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法定代表人卫茂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亚萍,女,该中心政策法规科科长。被告崔宏伟,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被告王可新,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本院在审理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崔宏伟、王可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未按照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期限预缴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庆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