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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光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24号李光朝:你为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办案人员用欺诈手段骗取证据,你不知道携带的糯米肠内藏有毒品,原判定罪量刑不客观、不公正,请求重新审查本案,查清事实,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5年1月1日11时,你从云县县城经祥临二级路步行至云县公安局警务站时被公安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你携带的一塑料袋内查获藏匿在糯米肠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ll坨,净重233.56克。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物证检验报告、物证照片及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申诉称办案人员用欺诈手段骗取证据没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检查时从你携带的包中的糯米肠内查获毒品,人赃俱获,你辩解提出的毒品所有者经公安机关查找亦无果,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